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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之窗

古脊椎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10-09-25来源:放大 缩小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以下简称“古脊椎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科发字〔200976号)的部署,结合古脊椎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古脊椎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建设改革创新和谐奋进的古脊椎所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古脊椎所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工作规划,与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抓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切实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古脊椎所党政领导班子对古脊椎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常务副所长对古脊椎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所长、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根据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古脊椎所各室、(实验室、课题组)处、馆、中心负责人对本部门分管业务领域内以及部门内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综合处财务负责落实全所财务制度,监督检查课题经费的支出和使用、各部门预算的制定执行情况、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规范经费审批、报销程序,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财务纪律教育;综合处人事负责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兼职和定期述职述廉等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把工资发放、人员招聘、研究生招生、工作调动、职称评定的程序及相关职责的审批关。

行政处负责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严格执行工程招标、项目发包、材料采购、现场管理、工程款支付、医药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注重内部控制,强化监督管理。制订完善相关规范、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科技处负责科研道德建设的监督和检查,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加强大中型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及国内外会议资金使用的管理。

信息管理中心图书馆负责规范国内外图书的采购程序。

各研究室(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专项经费及课题组经费的执行与管理,大型国内外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与管理,对本部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成立中科院古脊椎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所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副所长、各室(实验室、课题组)、处、馆、中心负责人组成。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处。

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人事、基建、政府采购、科研经费、图书采购等重点部门负责人、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的监督,并坚持对其定期进行廉政谈话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建立信访举报反馈落实机制。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档案管理机制,及时将考核结果及有关的重要材料归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所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具体责任内容: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中科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古脊椎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制定古脊椎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广泛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古脊椎所实际,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加大制度的执行力;

(五)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古脊椎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每年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所纪委工作汇报,分析工作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干部和科研骨干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每年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自查的重要内容;

()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我所反腐倡廉八个重点领域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预警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视所纪检监察审计干部队伍建设;

()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既管好自己,做到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也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领导干部要将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纳入述职的重要内容,坚持在述职的同时述廉。

第九条 副所长主要承担以下具体责任内容:

()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高度重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落实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并负责对分管部门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三)要指导分管部门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着力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

(四)要模范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动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各室(实验室、课题组)、处、馆、中心负责人承担以下具体责任内容:

()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责任;

()要高度重视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各项反腐倡廉制度;

(三)要支持和配合本部门所在党支部,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着力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

(四)要模范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本部门和职工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所党委负责与各室(实验室、课题组)、处、馆、中心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负责对各各室(实验室、课题组)、处、馆、中心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在对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古脊椎所纪委负责对各室(实验室、课题组)、处、馆、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由于疏于管理而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单位的资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古脊椎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古脊椎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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