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科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科发人教字〔2008〕10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学科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中科院院士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自然延聘。 二、研究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担任全国人大、政协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常委,民主党派中央领导的,可延聘至任期届满。 三、研究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主持国家或院重大科技项目尚未结束的,包括“973”项目、“863”重大项目、国家重大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专项等,可延聘至项目结束,但不得超过65岁。 四、研究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担任国际重要学术组织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国家重点基金项目、重大国际合作基金项目、中科院重大创新项目、中科院重要方向性项目等尚未结束的,可延聘至任期届满或项目结束,但不得超过65岁。 五、在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对本学科的发展做出了公认重要贡献的研究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聘,但不得超过65岁。 六、办理延聘手续程序 1.对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研究员,由综合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延聘意见,经所务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后,办理延聘手续,并由综合处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 2.对符合第四、五项条件的研究员,由本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两个月前向综合处提出延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综合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所学术委员会审议。所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最后的资格认定并投票,获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推荐给所务委员会,经所务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后办理延聘手续并由综合处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 七、延聘人员在延聘期间不能竞聘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协商解决。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或中科院相关文件有相悖之处,以国家和院相关规定为准,由所综合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